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到饭店就餐,被索要餐具费,已经是习以为常的事情。昨日,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《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(草案)》进行二次审议。
与一次审议稿相比,二次审议稿增加了餐饮业等重点行业经营者应该履行的义务等内容,“免费提供符合质量标准和卫生条件的餐具”就是义务之一。
省人大常委会委员、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相存介绍,根据我省消费领域的侵权投诉分布情况,借鉴外省市立法经验,二审稿以列举的方式对洗染、家用汽车销售、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、餐饮4个重点行业经营者的义务,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。
关于餐饮业经营者的义务,二审稿明确:餐饮业的经营者应当免费提供符合质量标准和卫生条件的餐具;在显著位置明示其提供食品和服务的价格,不得设定最低消费,不得加收费用限制消费者自带酒水,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不符合规定的其他费用。
同时,餐饮业的经营者承办婚宴等活动时,不得限定消费者接受指定的婚庆公司或者其他服务公司的服务。